中国航空报: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交易股票属于违法行为,是监管打击的重点。 过去,由于技术手段不足,银行账户、数据追踪等只能依靠人工,调查成本高昂。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分析在相关案件的查处中逐渐发挥着重要作用。
典型
案件当事人刘斌系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担任证券投资顾问。
经查明,刘斌于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6日期间持有一般证券从业资格; 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持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刘是刘斌的弟弟。 “刘”证券账户于2006年4月24日开立多阳网股票配资,该证券账户关联上海股东账户A46****820、深圳股东账户010****336。 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行621************535。 2014年1月12日至2018年9月17日,“刘某”证券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于刘斌银行卡转账,资金去向主要为刘斌银行卡或被其用于消耗。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刘斌通过实际控制和使用“刘”证券账户,利用个人电脑下单,先后买卖中海达、中科创达、西部矿业等股票多阳网股票配资,累计买入237笔交易中,165笔交易中,买入总成交额为0.81元,卖出总成交额为0.56元。 扣除交易税费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累计利润19278.22元。
相关法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表投资者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投资者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具有股票性质和功能的股票、证券、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沟通,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笔名、他人名义持有、交易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赠与的股票。 成为前款所列人员的,其原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案例分析
中国证监会认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期间,刘斌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实际控制、使用“刘”证券账户,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用于股票交易。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四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直接或以化名或以他人名义持有或买卖股票进行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刘斌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278.22元3万元罚款。
本案中,处罚决定虽然没有提及监管部门采用的调查手段,但从资金来源、去向、证券账户等描述可以看出,技术手段在本案调查阶段发挥了明显作用。案件。 刘斌和他的同事弟弟的证券账户和银行卡之间的密切交易隐藏在每天数千万的交易数据中。 人力识别并绳之以法的工作量可能是天文数字,但依靠相关监控系统的预警、提示等功能,其行为将无处可查。 这一点,相信券商经纪业务从业者都会深有感触——反洗钱、反向交易等看似复杂的数据,经过系统后台的计算后,简化为清晰的资金流向让相关违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
监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利用信息抢先买卖相关股票牟利。 然而,少数突破了职业道德底线的从业者,包括一些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向普通投资者推荐自己持有的股票;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自己的股票并从中获利。
案例启示
以往案件中,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处罚多集中在利用个人影响力扰乱市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传播信息,进而操纵股价。 然而,咨询机构投资顾问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行为绝非“灯下黑”汇展金融,无人问津。 这一处罚决定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证券行业每天都要和钱打交道。 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职业道德和个人诚信都面临着考验。 从业人员必须坚守底线,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
本文原创于:http://serialhiking.com 中博证券